一、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募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非公募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3.名称(字号)使用授权书
(二)召开理事会通过有关决议。
(三)办理验资手续。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2.非公募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非公募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4.非公募基金会章程
5.《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6.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8.非公募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秘书长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6个月内有效);
9.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四、批准设立登记程序
(一)受理。
(二)审查。
(三)批准。
(四)发证。
(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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