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转载和培训教育视频的网站要办表演类的网文证书吗

发布:2020-03-26  
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许可证:
文化部职能范围内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文办理依据条例: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51号令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49号令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必须是内资公司(北京可以外资可以沟通解决),股东需要追到自然人或者国资委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游戏,动漫音乐娱乐产品等)
3、工商增项,经营范围有标示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4、游戏,动漫音乐娱乐产品等需要提供版权

网络文化单位经营项目:
1. 音乐美术娱乐产品(酷我音乐)
2. 游戏产品(网游)暂停
(1)游戏产品运营
(2)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
3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暂停
4. 艺术品 暂停
5. 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游戏解说视频直播(网络表演,视频,视频转播,演唱会,文艺演出等)
6. 动漫产品 (小说)
7. 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 暂停
8. 上海展览、比赛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客户配合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若为法人股东,需提供法人股营业执照及章程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毕业证复印件
(6)域名证书
(7)产品介绍
特殊省份需要版权协议,自己公司研发的需提供版权

9月5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公告。其中一则行政处罚合计金额高达420,173,184元,创下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的最高额罚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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