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要求:
1、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该类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4、股东公司具有与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同时突出核心主业,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
5、并优先试点领域为主要股东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背景,或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或未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为管饱、市政、医疗、教育、文化、养老领域或产业服务,为制造业产品出口及企业“走出去”发展服务,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区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高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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