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例

发布: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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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复审案例:

1994年1月,辽宁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在第18类手提包、旅行箱等皮革制品申请了“东北虎”商标。1994年2月5日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八条第六款予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企业对商标驳回不服,提出复审。

事实:

1994年3月15日,辽宁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复审的理由是:l、东北体育健儿在国内外体育大赛中,多次获得冠军和破记录。“东北虎”一词某种程度指东北体育健儿和东北人的气质。2、东北虎是世界保护的珍贵动物。严禁捕杀,受法律保护,企业用“东北虎”做商标,不可能把东北虎做“商品的主要原料”。所以恳请商标局对“东北虎”商标予以注册。

裁定:

1995年12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1995)1496号文件,下发了《东北虎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复审认为:“东北虎”是国家保护类动物,国家严禁用其皮毛作为原料制造物品。申请商标“东北虎”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皮革和人造革等,不会以东北虎做为原料。消费者才会认为这些商品源出东北虎。因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复审终局决定申请商标“东北虎”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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